案情:被告李某原有商品房一套,后拆迁,原告张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,约定被告将其分得的拆迁房屋中的一套卖给张某,原告支付了购房款,并已取得涉案房屋并装修居住。后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,原告要求被告按契约约定过户,但被告以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。
争议焦点:该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过户?
法院观点:1、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原告已履行到期房款给付义务,且已装修入住。
2、涉案房屋虽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,但在诉讼之前,被拆房屋已取得相关权证;拆迁房屋并非是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而建设的拆迁安置房。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。
法院判决:被告立即对涉案房屋办理涤除抵押手续。办理涤除手续后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。